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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获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新评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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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楼市名记 发表于: 共被阅读过 744 次 | ||
4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估价机构由过去的拆迁人确定,改为由被拆迁人说了算。这是日前修改后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规定”)所规定的。“修改后规定”对房屋拆迁时的估价时点、估价流程也作了明确,增加了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后的重新委托估价程序。 “修改后规定”明确,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签订书面的估价委托合同。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参与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 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延长期限。估价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有必要的可拍摄录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修改后规定”明确,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拆迁当事人委托重新估价的,受托的重新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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