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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施行

 类别:最新新闻 发表于:2012/5/6 共被阅读过 494
 我省经济适用住房该怎样管理?哪些人可以申请?申请程序是什么?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日前出台并施行的《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 控制面积公示房价
 《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等原则,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论证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 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在60平方米左右。同时,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
 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本审查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其售价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对象要公示。不得销售给高收入家庭,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
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实物分配或从事商品房开发。
 骗购经济适用房要追回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责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
 申购者要办哪些手续
 《细则》规定,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
 申请人持经过签署核查意见的申请表向开发建设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由于套型原因,略超标准面积的,按标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当地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其中如有超标准面积补交相应差价的,也应注明补交差价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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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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